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提高党委委员议事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常组通〔2017〕57号文件等有关党纪及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是集团公司党委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党委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级党组织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常德交通建设投资事业及企业发展需要,落实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总要求,深入推进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及集团公司全面发展。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领导一切,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根据上级总体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集团公司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职尽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对以下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履行前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决定: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公益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方针的制订和调整;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下属分子公司的设立和撤销等事项;
(五)企业高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企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八)需要党委会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属于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外人士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党委应当有计划地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
第七条 党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微信方式表达。对党委会议定事项,会后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通报。
第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题一般由主持人征询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后确定。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确有必要变动的,应当由党委作出决定。
第九条 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以及会议方案,须提前由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和全市工作大局,提出议题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和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应在会前3天,由集团公司办公室通知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领导班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同时送达,有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遇有重要情况需要随时召开党委会的,可以临时通知、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党委会的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组织开展分析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与企业员工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公示、听证;党委文件应当先由分管集团公司党群工作的党委委员审核,再由副书记、书记逐次签批。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酝酿。需要安排讨论的,应当充分安排讨论时间,可以采取分组讨论等形式进行。讨论发言应当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党委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对党委委员、普通党员给予纪律处分,须经其所在党支部表决通过后,由党委会依据权限作出相关决定,并按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党委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如实记录。讨论人事议题时,应当实行双记录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形成决议或者决定,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一般应当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八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提出贯彻落实的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按照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督查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党委会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推动决策落地生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向党委会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贯彻执行党委会决策,推动决策在本企业落地落实,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群众等各方面的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个党支部应当履行执行责任制,切实抓好党委会决策的落实。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党内报告工作制度要求,及时向党委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应当履行好抓落实的职能,按照党委会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负责推动党委会决策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党委会决定。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及上级组织决定,任何决策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委委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严守组织纪律,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者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应当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上级组织有关实施办法,严明会风会纪,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党委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离开会场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全体参会人员应当严守保密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党外各方面监督。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党内相关法规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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